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路**。
负责人: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少波,系该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邹德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石清,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石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4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汉川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胡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