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川市白云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琪发家俱有限公司等与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2503号
原告:汉川市白云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
法定代表人:匡冬香,总经理。
原告:湖北琪发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货场路
法定代表人:裴先,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和,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邹德文,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韩保荣,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韩世荣,女,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千稳,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白云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琪发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雯
人民陪审员  栾艳平
人民陪审员  张还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晏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