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8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业主,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同欢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蒋敦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