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执3133号
被执行人: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0554293B。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50000元。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84执313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