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执3133号 被执行人: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0554293B。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50000元。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84执313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