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水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白水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世纪大道国润城思路金融中心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TJG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水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牙镇李家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3T02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水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公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7010816150T。 负责人:***,系该单位局长。 上诉人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水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白水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7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白水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7民初94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陕西省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本案白水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错误。本案上诉人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与被上诉人白水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并未签订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应当由上诉人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由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白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不当,应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白水县众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白水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在白水县境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陕西云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