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6民初1467号
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9308546L。
法定代表人:蔡力勇,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冰雪海洋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0752786996。
法定代表人:魏小林,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户名: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石林彝族自治县支行石林风景旅游区支行,账号:24×××41;户名: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富滇银行昆明石林支行。账号:35×××01;户名: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鹿阜信用社,账号:01×××12)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祥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海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