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161号
申请人: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金盛文化大厦A座9楼。
法定代表人:袁晓丽,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6(12)。
法定代表人:蔡力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