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6号(12)。
法定代表人:蔡力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天舒,张好奇,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为3928元,由上诉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抗
审 判 员  李军华
审 判 员  孙开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夏
书 记 员  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