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融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与乾融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2612号
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市建材交易中心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3UDE。
法定代表人:覃金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罗,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融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西区七一农场七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C26R4Y。
法定代表人:喻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文,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坤伦,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坤伦、乾融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1.42元,减半收取计10335.71元,由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于 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索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