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
负责人何践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盼,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B座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琴断口街锅顶山一村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敏。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2018年1月18日、1月22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合计冻结9个账户共计人民币17291.57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请于冻结期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年2月5日,本院依法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2016年8月12日,本院以(2016)鄂0191财保43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奥迪越野车(查封期限贰年,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请于查封期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但该车现下落不明;2016年8月15日,本院以(2016)鄂0191财保43号冻结的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武汉长江支行银行账户,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续冻,该账户已解冻,2018年3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上述账户,但该账户已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冻结;2018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于诉讼阶段查封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4栋2单元104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洪20150100**),2018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到本院称该房产上有抵押权人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最高额为5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登记,经本院向该行法务核实,属实。2018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奥迪越野车辆(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请于查封期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2018年6月1日,因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通知书,要求其于5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至今未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500万元抵押,但其房产价值不足500万元,若本院拍卖该房产系无益处分故本院不处置,除此之外,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19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担保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9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阮 珂
人民陪审员  周汉利
人民陪审员  朱洪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