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浦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黄旭东,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湘商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梦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两湖大道庙山管委会v>
法定代表人:袁荣形,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梦亮,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袁荣形,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履行欠款本金7500000元;2、支付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截止2018年9月10日应支付融资利息人民币306580.6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502560.31元、复利人民币61420.01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3、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王梦亮、***、袁荣形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75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对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内发生的应收账款,在人民币8000000的限额内实现质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人民币73779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梦亮的银行存款6297.8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除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且名下房屋已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佳兴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梦亮、***、袁荣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3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