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23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余亚辉,湖北力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叶凌。
被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许小章,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郑昌胜,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小章、郑昌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于伤残损失部分)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次事故中伤者***对前期医疗费损失部分已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鄂0703民初1163号,该案经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关于伤残赔偿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应与其就诊的医疗费部分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早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