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3民初87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余亚辉,湖北力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告: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叶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琦,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宓龙,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莉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4月,原告受被告***的雇请到鄂州市××区苏宁葛店工地做工。2019年5月2日下午5时37分左右,原告在做工的过程中所站的脚手架滑动,导致原告从高处摔下,造成头面部等多处骨折,并造成其他多处伤情。原告被送到鄂州市人民医院、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其伤情严重,已经过多次手术,现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近150000元,且需继续治疗,需装置人工耳蜗,还需大量的医疗费用。原告是受被告***雇请到该工地做工,工程总承包方为被告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并不具备资质的被告***,故此,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湖北瑞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时至今日,被告仅仅垫付3万余元费用,对于其他损失拒绝赔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和耳蜗器具费等共计179258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方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