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艾利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润鸿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244号
申请人: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八一村三组八一小学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343K。
法定代表人:庄玉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军、彭渝(实习),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润鸿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行南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X3GEP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润鸿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润鸿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7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润鸿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纪胜利
 
二〇二一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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