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艾利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纽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324号
申请人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八一村三组八一小学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343K。
法定代表人庄玉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军,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渝,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纽航电子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半岛A14区澜庭金堤小区4号楼1单元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115T43。
法定代表人权宝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纽航电子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纽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1212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纽航电子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1212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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