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艾利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策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八一村三组八一小学北邻。
法定代表人:庄玉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男,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策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兴勇,男,汉族,1992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女,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策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96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策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09838.8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西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策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09838.89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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