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花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2民初678号
申请人:山东花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鲁商中心A3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994689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674972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花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花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山东花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花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