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浩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商南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民初1014号
原告:陕西中浩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XTXA9U。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商南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056276563。
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亮,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现住陕西省商南县,农民,系该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陕西中浩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商南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中浩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起诉主体出现错误,并不存在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待查明正确的公司名称后再重新起诉,故于2022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浩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商南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浩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14元,减半收取8807元,由原告陕西中浩恒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有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孔 赛
书 记 员 刘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