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8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南坑社区*****星河****大厦502、5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776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27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款项人民币(下同)2248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8元(计至2020年10月23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53元,其中22713元(***履行利息228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40元划付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2797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2797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博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