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8751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诉未央区。
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795150元或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审申请错误误致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7951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