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财保7号

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17231A。

法定代表人:杨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军艳,北京市华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75103606D。

法定代表人:胡成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同时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XX银行XX及XX银行的账户存款XXX元。西安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2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由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所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XX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及XX银行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存款共计XXX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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