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856号
原告:孙洲,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彬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庞文辉,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爱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兴福,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甘肃省古浪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洲、***、庞文辉与被告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洲、***、庞文辉于20222252022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洲、***、庞文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洲、***、庞文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3元,减半后收取5636.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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