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洋县。
被执行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院(2021)陕0723行审16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重庆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254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未履行执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无实际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已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控制,仅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文书),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措施,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23执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