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0773号之一
 
原告: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17231A。
法定代表人:杨爱军,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胡岳新,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一洋,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张恒。
原告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8794.73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大道XX号的智能钻探装备及煤层气开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铝合金门窗、百叶窗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948794.73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向甲方(即被告)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法人住所地为宝鸡市渭滨区,故本案管辖权应为宝鸡市渭滨区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受专属管辖规定的约束,双方约定的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约定,故本案应移送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西安高新区XX路以西,XX大道XX段以北,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法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雷巧茹
 
202101161077391610132693817231916100002205229352021060913916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