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财保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17231A。
法定代表人:杨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军艳,北京市华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75103606D。
法定代表人:胡成宗,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陕0122财保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0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共计17812648.23元。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以双方的实体合同纠纷在仲裁程序中已调解解决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诉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成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共计17812648.23元的冻结。
500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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