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626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4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875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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