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453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9515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87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信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