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博,男,汉族,1992年1月30日出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峰,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隆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东环路********层。
法定代表人:桂瑜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玫,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通达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府路***号创业服务中心*座*楼。
法定代表人:桂瑜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茂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隋树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泉水B2区**号。
负责人:慕善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静,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同燕,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博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保税区隆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通达翔投资有限公司、大连茂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博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133,400元,由上诉人陈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建
审 判 员 郑锦弘
审 判 员 华 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玉良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