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沙行初字第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辽宁甘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然,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茂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隋连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大连茂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故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