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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喜,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维路4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11MB17694799。
法定代表人:肖俊,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琳,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茂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05007。
法定代表人:隋树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被上诉人大连茂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0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贾春雨
审 判 员 任娲
审 判 员 刘小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