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民初17号之一
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聪明,董事长。
被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晓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洪渊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