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63号

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二号桥日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70617。

法定代表人:倪聪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婷,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劲**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常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6914620B。

法定代表人:蒋长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劲**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劲**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5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其账户中1,350,000元的存款作为担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金额为4,500,000元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账户(户名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账号为:×××83,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中的存款,以1350000元为限。

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劲**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以4,500,000元为限。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