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46号
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二号桥日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聪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婷,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劲**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常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长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劲**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