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劲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三力工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502民初158号
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三力工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和太原市三力工控工程有限公司调解成功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芳
书记员  郑桂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