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2民初1970号
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涛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暂时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伟隆
书记员 庄 恺
速录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