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3476号
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士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诚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沛
人民陪审员李蜀平
人民陪审员刘强
书记员李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