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二号桥日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冰,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常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长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上诉后,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其未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董 胜
审 判 员 黄中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磊
书 记 员 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921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董胜、黄中华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9日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劲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驳回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观点
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