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100号
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1223室。
法定代表人:高宏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径,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郝庭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宏发石材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昌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1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的工程款。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100号案件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