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湘31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2022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0月21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10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龙山县现代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80610元,尚有71939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 明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睿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