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5民初1099号之一
原告: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吉首市乾州兴隆社区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3101MA4R3F1W4F。
经营者:***,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为吉首市,身份证号码为4331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307431730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靖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迁陵镇迁陵东路(黄金华府)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25MA4R88RA8H。
负责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靖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靖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靖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靖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18元,依法减半收取20609元,由原告吉首市清平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