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米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新米峰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425民初1847号
申请人:宁夏新米峰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明皇广场1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申请人宁夏新米峰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将停放在郑庄村苗圃通行道路上的三轮农用车挪开,排除申请人在该路段通行的妨害。申请人向本院提供1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新米峰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成立即将停放在古城镇郑庄村苗圃通行道路上的三轮农用车挪开,不得阻碍申请人车辆在该路段的通行。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宁夏新米峰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