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431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
被告: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