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303民初163号
原告: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410264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阁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宇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宇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6500元及违约金55262元(违约金从2016年7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7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位于万达广场的商铺发包给我公司进行装修,合同价款288000元。2016年7月24日,我公司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2016年7月28日,经双方决算,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到我公司工程款96500元未付,并承诺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但到期未付。2017年2月22日被告***再次向我出具欠条,并承诺2019年2月1日前分次付清,但至今被告***未付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前请。
原告博宇阁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被告***出具的欠条两份。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7日原告博宇阁公司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十堰市万达广场的“归薯感”商铺发包给原告博宇阁公司进行装修。依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288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工期历时30工作日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7%、余款在合同款决算后(或者在工程交付后)7日内付清,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原告博宇阁公司支付合同额5‰的违约金,及支付工人工资160元/天。2016年7月24日,被告***在原告博宇阁公司的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装修工程符合验收标准。2016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博宇阁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到原告博宇阁公司工程款96500元,于2016年9月1日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16年10月1日结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付款,2017年2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博宇阁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到原告博宇阁公司96500元,此款在2017年9月1日前还款25000元、2018年3月1日前还款25000元、2018年9月1日前还款25000元、余款21500元于2019年2月1日还清。若不按以上期限还款,按照月息2%计付违约金。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故而原告博宇阁公司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博宇阁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博宇阁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了装修义务,且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博宇阁公司装修款96500元未付,且未按其承诺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和被告***的承诺承担支付装修款及违约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十堰博宇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96500元及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月息2%计付违约金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