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嘉美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执1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组织机构代码:779390734。

法定代表人:金德彪。

被执行人:杭州**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双湾国际城****机构代码:MA28UCAP2。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8750元、违约金19000元(暂计至2020年4月19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0年06月0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6月16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0年10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17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