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52号

原告: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93907340。

法定代表人:金德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加慧、黄轶云,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嘉兴菱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东路819、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9135030J。

法定代表人:蒋正歆,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第三人嘉兴菱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原告更名为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5元,财产保全费3705元,合计8790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前

人民陪审员  周敏莉

人民陪审员  郭人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 莉

书 记 员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