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52号
原告: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93907340。
法定代表人:金德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加慧、黄轶云,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嘉兴菱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东路819、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9135030J。
法定代表人:蒋正歆,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第三人嘉兴菱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原告更名为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5元,财产保全费3705元,合计8790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前
人民陪审员 周敏莉
人民陪审员 郭人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 莉
书 记 员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