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76南京长发设备安装公司、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异74、76号
异议人:南京长发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沈举人巷19号华辰大厦1803室,统一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619M。
委托代理人:初宁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益寿北路88号(亿丰国际商贸城19号楼2楼),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57260431XK。
法定代表人:冒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仙鹤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13862085-1。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6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60943。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执行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外人南京长发设备安装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64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苏0682执异59、60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南京长发设备安装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撤销本院(2016)苏0682执异59、60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查。审查中,异议人南京长发设备安装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南京长发设备安装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南京长发设备安装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陈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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