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2961号
原告: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袁君迎。
被告: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朝阳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涂友传。
被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47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黄鸿图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5元,依法减半收取493.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53.75元,由原告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姚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