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1917号
原告:浙江***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智勇,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鲁秦,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畅,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131218号关于第47043066号“迪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5月17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11月4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1337032号“艾迪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7783192号“艾迪EDI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8080539号“迪艾宝1905”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10402333号“艾迪”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23103674号“迪艾尔”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诉争商标在“金属管;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引证商标五在“压力阀(机器部件)”商品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对其他商品上被驳回无异议。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认可引证商标五在“压力阀(机器部件)”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在0602类似群组上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系原告于2020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在“压力阀(机器部件)”商品上,已被撤三字[2021]第W031295号决定撤销,并于2021年9月20日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撤销公告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在“压力阀(机器部件)”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但诉争商标在“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柜”商品上仍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金属螺母”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保险柜”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包用金属锁”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电锁”商品上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鉴于诉争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31218号关于第47043066号“迪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逯 遥
人民陪审员 樊俊蝶
人民陪审员 丁 炜
二○二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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