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民初15992号
原告: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院B栋4单元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9。
法定代表人:彭荣涛。
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U。
法定代表人:朱芬。
原告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虹、蔡宝妮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云计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隶属于齐心集团。拥有多项创新核心技术优势,是国内荣获工信部颁发的多方通信服务牌照的云计算服务商,先后获得“德勤高科技高成长中国50强”、“视频会议软件全能之星”,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双软认证、企业信用等级AAA认证、IS09001认证、IS014001认证、OHSAS18001认证、CMMI3认证、国家电网安全评测等,其产品在业内有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良好的商誉。银澎好视通视频会议Windows客户端软件,是由原告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主要用于政府机构、教育机构、金融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及互联网企业网络视频会议、远程培训系统、在线教育、远程讲座等远程视听通讯的软件。多年来,原告为该软件的开发进行了长期持续的资金和人力投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破解原告该软件的加密技术保护措施,将软件的部分代码篡改后,添加了被告的商标及企业名称,非法复制了该软件,并将该破解并篡改后的软件提供于被告经营的网站上,从事商业牟利活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l、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5万元;3、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41600元(包括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1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主体情况
原告成立于2013年9月1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云计算机技术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和销售等。
被告成立于2016年7月8日,系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等。
二、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情况
根据软著登字第103948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变补字第20161972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说明》记载,作品名称为“银澎好视通视频会议Windows客户端软件【简称:银澎好视通视频会议Windows客户端】V4.0”(以下简称好视通视频会议4.0)的著作权人系原告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该作品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银澎好视通视频会议Windows客户端3.9.3.70》(以下简称好视通视频会议3.9)软件的安装包,在安装及运行时显示了“好视通视频会议”的软件名称,安装完毕后打开好视通视频会议的软件,进入该软件登录界面,登录界面呈方形,左上角有“”图标及“好视通视频会议”字样,正上方居中有“”图标与“好视通”字样,分“用户名登录”和“会议室号登录”两种登录方式,打开该软件安装包,显示有AVPlugins、Lan、skins、FastMeeting.exe等30个文件,点击其中的“FastMeeting.exe”文件查看属性,显示版权和数字签名均为“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银澎好视通视频会议软件自2015年起以销售的形式公开,在原告官网可以下载安装,并当庭演示进入www.fsmeeting.com网站,该网站下载中心显示有最新版本的好视通视频会议软件,该软件的使用需要付费授权。
三、被告侵权的事实
2017年7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爱东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公证处根据其操作过程出具(2017)深证字第102679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进入“××”网站,分别点击网站首页“直播教室PC端下载”、“直播教室启动助手下载”、“直播教室安卓端下载”进入相应页面,完成下载,后公证员、工作人员以及张爱东一起将前述下载所得的显示为“Yiyuanyunke.apk”、“Yiyuanyunke_qidong.exe”、“Yiyuanyunke_Setup.exe”的文件复制进三个新拆封的U盘,经公证处封存后,一个公证处留存,另外两个交张爱东保存。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U盘,U盘内有“Yiyuanyunke.apk”、“Yiyuanyunke_qidong.exe”及“Yiyuanyunke_Setup.exe”三个文件,三个文件均为“一元云课”的软件安装包,点击其中一个文件,安装“一元云课”软件,安装完毕后进入该软件登录界面,登录界面呈方形,左上角有图标及“一元云课”字样,正上方居中有图标及“一元云课”字样,分“用户名登录”和“会议室号登录”两种登录方式,打开该软件安装包文件,显示有AVPlugins、Lan、skins、FastMeeting.exe等30个文件,该30个文件与“好视通视频会议软件”的文件一致,点击“FastMeeting.exe”文件查看属性,显示产品名称为“好视通视频会议”,文件版本为“3.9.3.70”,版权和数字签名为“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网址××的域名信息,显示该网站的名称为“云思云涌”,主办单位为被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
四、其他事实
原告系第11095104号“”商标专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软件、电脑软件、计算机程序等,有效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原告系第8611102号“Fastmeeting”商标专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软件、电脑软件、计算机程序等,有效期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为证实原告的维权支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票据及公证费票据,载明律师费支出40000元及公证费1600元。
以上事实,有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安装包、(2017)深证字第102679号公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原告提交的“好视通视频会议3.9”版本软件安装包可以显示,安装包文件的版权为原告,且该软件的安装界面、目标文档属性及登录界面均标识了原告专有“”注册商标,结合原告提交的“好视通视频会议4.0”版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软件“好视通视频会议3.9”的著作权人。
根据原告在被告网站××上下载的“一元云课”软件安装包文件显示:产品名称为“好视通视频会议”,文件版本为“3.9.3.70”,版权和数字签名为“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且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软件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好视通视频会议3.9”。原告主张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已在互联网上公开销售,被告有接触该软件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公开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软件,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其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50000元;同时,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41600元,鉴于无法核实原告提交的合同和票据确为本案支出,考虑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素,本院酌定为20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被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银澎云计算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2元,由被告北京云思云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娟敏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詹 红
附加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