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8918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被告:深圳齐心好视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海城路5号前城商业中心1408。
法定代表人:陈钦鸿。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齐心好视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丹阳